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 、通讯、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只能认定为预约。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小王虽向该公司又支付购房款 552000元 ,双方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且该公司已收受大部分购房款,俗话说,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小王也无法证明开发公司存在先行违约行为,该房产公司在起诉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案中,也未支付剩余房款。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给出了解答。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补交至50%,
如何避免类似纠纷保证买卖双方权益?近日,小王收到通知但并未前去处理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签订意向书后一定要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正本或在意向书中明确意向书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 ,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但未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