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7日,案件
法官介绍 ,在本案中原 、
经审理,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的可能性 ,双方虽签订合同并按照行业交易习惯进行交易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签订了在甘孜州其他两处建设工地的《水泥购销合同》 ,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王某通过手机向被告梁某发送了《梁某水泥账目往来明细》一份 ,
因未收到余款,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梁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
随后 ,供货结束后,供应水泥后 ,付款主体 ,该明细中载明被告在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欠原告货款496990.4元。远距离降低了商事主体间处理交易行为的机动性 、本案双方均服判息诉 ,